一创业板公司实控人被罚450万!

2026-04-06 05:13:53

文/梧桐小编

4月2日,绍兴贝斯美(维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00796)公告公司实控人近期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实控人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被罚款150万元;又因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被罚款300万元,两项合计被罚款450万元。此前一天的4月1日,陈峰因上述违规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当事人:陈峰,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美或上市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

一、主要违法事实

(一)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截至2024年8月29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贝斯美实际控制人陈峰与贝斯美控股股东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熙华青禾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熠洋尚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陈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贝斯美股份106,062,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37%。2024年8月30日,陈峰以本人借入资金通过吴某铭、钟某海的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贝斯美股份10,83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上述交易完成后,陈峰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贝斯美股份116,895,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37%,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

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贝斯美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的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浙江证监局决定:

一 、针对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针对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峰处以3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陈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被深交所通报批评

4月1日,深交所公布《关于对陈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